根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2012年云南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相关规定,为规范我院医务人员的用药行为,进一步提高抗菌药物疗效,降低不良反应,减缓细菌耐药的发展,提高我院临床抗菌药物治疗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一、分级原则
(一)非限制使用(一线):经临床长期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二)限制使用(二线):与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相比较,这类药物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某方面存在局限性,不宜作为非限制药物使用。
(三)特殊使用(三线):不良反应明显,不宜随意使用或临床需要倍加保护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而导致严重后果的抗菌药物。
二、使用原则与方法
(一)原则:严格使用指征、坚持合理用药、分级使用、严禁滥用。严禁超处方权和违反程序使用抗菌药物。
(二)使用方法
1.一线抗菌药物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临床医师均可以根据病情需要选用。
2.二线抗菌药物应有用药依据,根据病情需要由主治及以上医师签名方可使用。
3.三线药物使用必须严格掌握指征,需经会诊并签字同意后,再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紧急情况下未经会诊同意或需越级使用的,处方量不得超过1日用量,并做好相关病历记录。
4.下列情况可直接使用一线以上药物进行治疗,但若培养及药敏证实第一线药物有效时应尽可能改为第一线药物。
(1)感染病情严重者如:①菌血症、脓毒血症等血行感染,或有休克、呼吸衰竭、DIC等合并症;②中枢神经系统感染;③脏器穿孔引起的急性腹膜炎、急性盆腔炎等;④感染性心内膜炎、化脓性心包炎等;⑤严重的肺炎、骨关节感染、肝胆系统感染、蜂窝组织炎等;⑥重度烧伤、严重复合伤、多发伤及合并重症感染者;⑦有混合感染可能的患者。
(2)免疫功能低下患者发生感染时,包括:①接受免疫抑制剂治疗;②接受抗肿瘤化学疗法;③接受大剂量肾上腺皮质激素治疗者;④血WBC<1X109/L或中性粒细胞<0.5X109/L;⑤脾切除后不明原因的发热者;⑥艾滋病;⑦先天性免疫功能缺陷者;⑧老年患者。
(3)病原菌只对二线或三线抗菌药物敏感的感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