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0〕3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便于贯彻理解落实文件精神和规定要求,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实施意见》是云南贯彻落实中央关爱儿童健康成长系列重大指示和“要重视解决好‘一老一小’问题,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战略部署,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文件精神的重要举措和坚定决心,对云南婴幼儿照护服务进行总体规划与制度设计,突出明确相关主体责任、细化量化目标任务、贯彻普惠优先原则、强化促进措施办法、破解体制机制难题等重点,必将推动云南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分为总体要求、主要任务、政策支持、组织实施四个部分。
(一)总体要求
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坚持“政府推动、部门协同,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普惠优先、社会参与,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法规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和服务供给体系,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
发展目标。2020年,昆明市至少建成4个,曲靖市、玉溪市、保山市、红河州各至少建成2个,其他州、市各至少建成1个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婴幼儿早期发展知识普及率、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接受科学育儿指导率均达到60%。到2025年,全省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婴幼儿早期发展知识普及率、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接受科学育儿指导率均达到90%,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二)主要任务
《实施意见》明确了七项主要任务:
1.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全面落实产假政策,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服务。
2.加大对社区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力度
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鼓励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向社会提供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社区服务范围,利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立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开展公益性照护服务等措施,为社区居民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
3.发展多种形式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积极引导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托育机构;利用社区配套设施等资源举办非营利性托育机构;鼓励建设托幼一体化托幼园,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增加托班资源供给;鼓励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鼓励妇幼保健、卫生服务等机构举办非营利性托育机构。
4.规范注册登记
举办事业单位性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审批和登记。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要积极发挥牵头作用,依法依规配合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工作。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完成注册登记后,要及时到当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制定出台我省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
5.建立监管制度
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监督管理,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安全隐患排查、事故查处通报、责任追究制度和措施,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信息公示制度和综合等级评估制度。依法逐步实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有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落实监管责任。
6.规范服务收费
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收费监管与引导,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标准参考《云南省定价目录》中的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及定价方式确定;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综合考虑服务成本、市场需求、社会承受能力以及机构发展需要等因素合理确定,明码标价并向社会公示。
7.加强队伍建设
高等院校、职业院校要根据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有关专业,依据培养目标和计划,加快培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将保育员、育婴员等与婴幼儿照护有关的职业纳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范围,指导用人单位和有关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职业技能、职业安全教育,提高服务意识和能力水平。建立激励机制,保障从业人员福利待遇。
(三)政策支持
《实施意见》提出了如下政策支持:
一是加强用地保障。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予以优先保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保障;农地转用、新增用地分配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
二是加大财政及税费优惠支持。对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各地可结合实际安排资金给予补助。鼓励社会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捐赠。加强税费优惠政策宣传,简化税费办理程序,严格落实国家有关税费优惠政策规定。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电按照居民合表 用户电价执行,用气按照各地居民阶梯气价的第一档价格标准执行,用水由各州、市依定价权限按照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使用宽带互联网费用按照家庭住宅价格执行。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针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入托婴幼儿的意外伤害保险。
(四)组织实施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切实管用的政策措施,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
二是强化部门协同。加快形成政府统筹领导,卫生健康部门牵头,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的工作格局。积极发挥群团组织和行业组织的作用,加强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大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
三是强化宣传引导。要综合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开展多层次、多渠道的宣传推广,调动全社会参与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积极性,持续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形成良好氛围。